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
2020-07-24 14:42:10
7月22日,江苏发布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禁捕通告。扬子晚报记者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我省决定对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实施禁捕。
据了解,长江干流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禁渔期、禁渔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关于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规定执行,具体名称、坐标以国家和我省公布的为准。长江干流江苏段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长江干流江苏段范围包括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上游至与安徽省交界处(南京市江宁区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南京市浦口区与马鞍山市和县交界处);下游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线以西,南部界线为江苏省与上海市管辖水域的交界线,北部界线以启东市圆陀角灯塔坐标(东经121°52'50",北纬31°41'36")为基点,向东沿纬度线至东经122°、向西沿长江干流自然江岸线;各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向长江一侧水域(在1公里范围内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1公里连接线为界)。
此外,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违反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日,记者从省推进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我省将联合长三角三省一市跨区域执法,全力推动为期1年的“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自7月1日起,省市场监管局将联合长三角三省一市探索建立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 来源:扬子晚报 )